黄发坦律师亲办案例
手术失当致患者失血性休克最终死亡
来源:黄发坦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7
浏览量:1072


一、诊疗经过

患者王2017年12月因排尿困难就诊福建某三甲医院(称医院)急诊科,医院对患者给予导尿处理。入院查体:患者神志清楚,体温36.4C,脉搏64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53/85mmHg。医院对患者行前列腺穿刺手术,病理结果为前列腺癌。几天后,医院对患者行“腹腔镜下前列腺癌根治术”,术中医院伤到患者直肠,告知患者家属直肠破口为1×1cm,并进行缝合直肠,术中患者出血800ml。

患者术后脸色苍白,血压不稳定,当晚患者持续腹胀,血压下降,而医生对患者仅给予强心剂、补液、止痛棒,没有采取其他的有效措施。之后,患者经彩超检查示腹部充满血块和积血患者才进入手术室。术后,患者转入ICU不久患者死亡。

二、诉讼经过

患者家属就上述情况向我所本律师咨询,问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原告家属陈述,认为患者高龄,不必实施手术治疗。同时,医院对原告手术过程中也存在操作不当,且过错比较明显,建议先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原患者家属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患者家属提出的过错鉴定。双方共同选定省外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上,本律师从两方面详细陈述患方意见,该院在患者不具有手术适应证及手术风险评估严重不足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手术,手术过程中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和结果回避的义务,医生在患者手术后对于失血性休克的判断和处理上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误。患者出现下消化道大出血,医院未针对病因及时纠正休克,造成较长时间全身组织、器官氧合血液灌注不足和细胞缺氧,加上休克纠正后的再灌注损伤,进一步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全身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死亡。同时,医院也没有充分履行告知和说明的义务。鉴定机构认为,该院在患者不具有手术适应证及手术风险评估严重不足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手术,存在严重过错。参与度为60-80%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认为,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患者身体状况,本案医院应承担主要以上赔偿责任。最终一审认为,医院应对患者家属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判令医院向患者家属赔偿5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评析

本案关健主要体现存在什么过错,以及参与度是多少?

1.医院在手术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

在本案中,医生对患者行“腹腔镜下前列腺癌根治术”,因操作不当损伤患者肠壁,导致手术肠壁破口为2*1cm,患者出血800ml。患者术后出现心率加快,血压下降,意识障碍,医院考虑“盆腔出血、失血性休克”,经医院输血、补液、升压、控制感染等治疗后,患者病情加重。随后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膀胱造瘘术”,术中见盆腔弥漫性渗血,清除盆腔血块后,未见明显动脉血出血,双侧各用2块大纱布填塞盆腔后,见止血确切。由此可知:医院“腹腔镜下前列腺癌根治术”,医院术前已经预见可能出现盆腔出血,但在术中未尽到注意的义务,导致患者盆腔弥漫性渗血,进一步致患者失血性休克。即医院对患者实行手术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肠壁损伤。当晚,患者血压下降,心率加快,医院仅采取强心及多巴胺升压,但患者血压仍不升反降,其仍未引起重视,医院既没有进行相关检查,也没有采取其他对因措施,而是采取消极的“继续观察”措施,可见,医院对患者术后出血延误了最佳的黄金治疗时机,导致患者出现失血性休克。

2.医院针对患者下消化道大出血处理上也存在严重过错

院在经输液、药物止血、输液治疗的同时或不能及时纠正休克的情况下,应尽快针对病因治疗,可行剖腹探查术找出下消化出血的部位。而在该院在两个时间段中患者一直处于休克状态,医院未给予病因治疗,最终导致重要脏器组织中的微循环灌流不足、代谢紊乱和全身各系统的机能障碍及缺血再灌注损伤,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全身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患者系高龄,医院对患者选择手术治疗,也是错误的,根本没有实施手术的必要性。

综上,律师认为,医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手术等过程中,操作不当,未尽到注意义务,之后,医院也未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导致原告死亡的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应为主要以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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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发坦
  • 执业律所:
    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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