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坦律师亲办案例
医院未及时采取抗感染措施等致患者死亡
来源:黄发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量:1048

一、诊疗经过

2018年,患者周某,男,53岁,以反复胸闷2年,加剧伴气促、双下肢浮肿7天为主诉入住某三甲医处,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功能Ⅳ级,高血压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医患者入院第一周既没有使用抗感染药物,也没有复查血常规及电解质、肾功能等。之后,患者出现血氧饱和度下降,伴呼之不应,四肢冰凉。医院仍漠不关心,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恶化,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二、诉讼经过

患者家属就上述情况向我所咨询称,当地医学会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这种情况医院是否就没有责任了,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患者家属陈述,认为医院对患者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等,存在过错。既然医患双方多次调解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患者家属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庭审过程中,本律师认为,医学会作出鉴定书,合法性有异议,没有鉴定专家签名,不符合证据规定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从该鉴定书分析意见可知,鉴定依据也明显不足。经合议庭合议后,法院同意启动原告提出的重新过错鉴定。该院采取摇号方式,选定鉴定所进行鉴定。听证上,本律师从主要两方面详细陈述原告方意见(详见评析)。鉴定所认为患者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病程长,病情重,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进而认为医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的后果为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20-30%的鉴定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认为,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被告应承担同等以上赔偿责任。最终一审认为,医院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令医院向原告赔偿39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评析

本案关健是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针对这问题,如前所述。患者基础疾病多,病程长,病情重医院方到底是否有过错,患者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如下:

1、医对患者入院早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采取积极有效的诊疗措施过错明显

患者入院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功能Ⅳ级,高血压3级:很高危,2型糖尿病。患者入院后,医生对患者病情未重视,也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诊疗措施,特别是患者入院当日经床边胸片检查已被提示双肺炎症改变,日患者经查体示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弥漫湿性啰音。第三日患者经肺部CT示双肺炎症、双下肺部分组织膨胀不全、双侧胸腔积液。但医患者入院第一周既没有使用抗感染药物,也没有复查血常规及电解质、肾功能等。从长期医嘱及临时医嘱单可以进一步印证以上事实,患者住在CCU期间没有使用任何抗感染等药物,更没邀请相关专家会诊。直至一周后,医才请抗感染专家会诊,而此时患者已感染非常严重,会诊建议使用美罗培南+利奈唑胺抗感染治疗。也就是说,医对患者入院早期病情根本未予重视,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病情预后严重估计不足,放任病情进一步发展、恶化,如果医方能早些重视,早些邀请会诊,早些抗感染等治疗,那么就完全可以避免患者病危的悲剧。单从死亡病历讨论记载可知,医教训是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未及时予抗感染、化痰平喘处理,进一步印证医在患者是入院早期未抗感染治疗,存在严重过错。

对冠心病、心梗死、心衰病人,应尽早行冠脉造影明确部位及介入治疗,而医对患有冠心病、心梗死、心衰的患者却未采取上述措施,也显属错误。

2、医对患者心力衰竭过程中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低氧血症的综合管理措施不够有力

对患者心力衰竭仅使用利尿剂,在小剂量使用呋噻米等药物之后浮肿、肺部啰音仍没有消退时,没有及时调整剂量及治疗方案。可见,医就上述所采取的措施,也严重违反诊疗常规。

从体温单记载可知,患者尿量入院一周起无尿或为10/c,出入量严重不平衡,医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即医诊疗过程中未严密观察尿量改变。同时,患者入院第5日11:35时至20:50时共计33小时,医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对低氧血症的综合管理措施也不够有力,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综上,医方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特别是入院早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采取积极有效的诊疗措施,均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同等以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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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发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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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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